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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福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福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1055号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梅镇上梅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明,该行法律事务部诉讼组组长。系特别授权。被告袁福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福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福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1540元,撤诉减半后收取770元,由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段文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再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