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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朝荣与闫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朝荣,闫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326号申请执行人王朝荣,男,1975-12-6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宁夏盐池县花马池镇宁鲁花园小区。被执行人闫磊,男,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敖镇赛马场小区西门口别墅。申请执行人王朝荣与被执行人闫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2016)内0623执326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具备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