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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民终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湖北孝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逯淑梅、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孝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逯淑梅,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终4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孝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西河镇黄孝路。法定代表人:谢安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新,黑龙江郭金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二堡村北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魏光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星民,男,汉族,系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逯淑梅,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柳街13号。法定代表人:屠玉龙,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湖北孝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逯淑梅、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中湖北孝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新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实际进行施工以及施工的基本情况,该工程是否最终结算并不影响其向被上诉人主张劳务费,故一审法院以未结算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当,且一审法院对本案审理需查明的基本事实均未予认定,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北孝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4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铁峰审判员  孙文斌审判员  杨社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