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2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洪杰与王柏淞、刘岩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杰,王柏淞,刘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2民初381号原告王洪杰,女,1985年6月10日生,住长岭县。被告王柏淞,男,1984年4月1日生,住长岭县。被告刘岩,男,1992年6月12日生,住长岭县。原告王洪杰与被告王柏淞、刘岩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1月23日上午8点多,原告和本村其他五个村民到西新村委会咨询土地补贴一事。当时两个被告都没在村里,村长打电话后两个被告来到村里。被告王柏淞作为村书记开口就骂,不容分说两被告伸手就打。打伤原告头部。原告于当日到长岭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2天,花医疗费4823.9元。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0836.7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王柏淞未答辩。被告刘岩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3日上午10时许,原告和辛树有、张亚鲜、韩青军、张财到太平山镇西新村委会。因土地补贴的事,原告与被告王柏淞发生争执。原告从桌子上拿一本书向被告王柏淞扔去,导致矛盾升级。被告刘岩用拳头打原告头部一下。被告王柏淞用拳头打原告头部一下。原告于当日到长岭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轻微脑震荡、顶部软组织挫伤。共住院12天。花医疗费4823.9元。护理级别为二级护理。出院诊断:休息两周。上记事实,有原告陈述,公安卷宗材料,住院病历、医疗费收据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属实无异。本院认为,二被告将原告致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遇事未能冷静理性处理,导致矛盾升级,应承担一定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柏淞、刘岩赔偿原告王洪杰医疗费4823.9元、误工费2962.96元(113.96元×26天)、护理费1449.84元(120.82元×12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200元(100元×12天),合计人民币10436.7元的70%,即人民币7305.69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付清。二、二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第一项中的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由二被告负担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景富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人民陪审员  艾春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健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