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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民初1581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原告请求分得婚后共同财产: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花园楼房一套;3、婚后共同债务30万元由被告负担;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一个月被告以外出工作为由离家,双方很少在一起共同生活,而且被告未给原告任何生活费用,房贷也是原告借钱偿还。被告与原告结婚时,隐瞒已婚有子女的事实,导致原告身心受到极大打击。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刘某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高中同学,××××年××月××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因被告工作忙,原被告分居生活。****年*月,原被告共同按揭贷款购买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花园*单元***室商品房一套,该商品房登记在张某名下。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系同学关系,相识相恋并组建家庭,感情基础深厚。虽被告工作繁忙,原被告分居生活,但不足以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被告应珍惜家庭感情,及时沟通交流,共同克服生活困难,共同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因此现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暂时不宜解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继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