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2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虞梅娣与李德广、张志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梅娣,李德广,张志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2567号原告:虞梅娣,女,195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裕华,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广,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宁陵县人,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张志军,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公司,地址:睢县湖东路南段。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梅娣与被告李德广、张志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戎光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道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