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水泵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水泵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449号原告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39943124,住所地靖江市季市镇大中路66-68号。法定代表人周巧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向阳,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聪,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水泵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42594N,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大庆道104号。法定代表人李岿然,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水泵厂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25元减半收取306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长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