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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光华盗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刑初56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光华,曾用名王龙平,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贵州省六枝特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8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8月20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后因患病于2010年9月30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八个月(自2010年9月21日起至2011年5月20日止)。因本案(盗窃部分)于2016年12月1日被抓获,次日因患病被监视居住,因本案(贩卖毒品部分)于2017年2月16日被抓获,次日因患病被监视居住,2017年4月1日继续被监视居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7]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光华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光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罪2016年11月28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光华到本区人民路中国移动公司门口,趁被害人陈某1不备,伸手从被害人陈某1上衣左口袋内窃取华为麦芒5全网通64G内存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1874元)。2016年11月29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光华到本区人民东路xxx号门口,趁被害人郑某不备,伸手从被害人郑某上衣右口袋内窃取公交IC卡1张、工作证1张、现金人民币10元。2016年11月30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光华到本区开xx货后门路上斑马线,趁被害人汤某不备,伸手从被害人汤某上衣右口袋内窃取vivoX6双4G版32G内存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1085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光华于2016年12月1日被抓获归案,而上述公交IC卡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郑某。(二)贩卖毒品罪2017年2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王光华经电话联系,到本区岠江路1号附近马路,将一小包用透明塑料袋及粉红色塑料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重0.17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出卖给陈某2,交易完成后被当场抓获,而交易毒品亦被当场查缴。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光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光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陈某1、郑某、汤某的陈述、证人陈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涉案照片、理化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称量/取样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归案经过说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人口信息及执法录像、监控录像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光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又贩卖海洛因计0.17克,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贩卖毒品罪,应予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王光华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再犯贩卖毒品之罪,是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但考虑到被告人王光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赃物已追回,毒品未流散至社会,可就二罪分别酌情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提出就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就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光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4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光华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874元,返还被害人陈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10元及其他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郑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85元,返还被害人汤某。三、涉案毒品1包及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1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金华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胡 真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