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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孙海军与李金库、高春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军,李金库,高春荣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989号原告:孙海军,男,197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赵立伟(原告孙海军妻子),女,1971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李金库,男,196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高春荣,女,196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军诉被告李金库、高春荣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季人民陪审员  王诏玲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