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开执字第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云花与张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花,张丛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开执字第280-6号申请执行人:王云花,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女,汉族。被执行人:张丛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云花与被执行人张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云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开民一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1)烟商二终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张丛文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云花借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丛文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丛文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4月29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丛文名下所有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东世纪6楼内1702号房产(建筑面积92.41平方米,预售349号),查封期限二年(自2010年4月28日至2012年4月27日止),后查封期限届满,本院又进行了续封。本院最后一次查封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1)开执字第28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的上述涉案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4月21日至2018年4月20日止)。上述涉案房产现不便于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丛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张丛文现去向不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云花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永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