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81民初3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3623江苏莱富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马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莱富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马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3623号原告:江苏莱富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53241351W,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开发区齐梁路和丹桂路交界处。法定代表人:陈荣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君香,女,1972年10月27日生,汉族,,系该公司项目副经理。被告:马慧,女,1981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莱富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莱富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莱富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莱富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紫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