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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4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重庆钟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舒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钟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舒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4353号原告重庆钟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泉路104号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33621Y。法定代理人吕钟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威,男,汉族,1982年6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胡舒琴,女,民族不详,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钟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舒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钟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钟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钟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钟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冉 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怡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