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2329宋小龙与北京百兴博汇商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龙,北京百兴博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2329号原告宋小龙,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被告北京百兴博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7号十里堡镇政府办公楼407室-1973。法定代表人邢达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小龙与被告北京百兴博汇商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小龙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及公告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厉昱中审 判 员 王 惠人民陪审员 丁松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