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付喜、寇忠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付喜,寇忠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刘付喜,男,1964年4月生,汉族,住青县。被执行人寇忠德,男,1968年8月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本院在执行刘付喜与寇忠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付喜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寇忠德的债权86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到位8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寇忠德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刘付喜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本院经审查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