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周安与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阜宁县供电公司、吴秀章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阜宁县供电公司,周安,吴秀章,阜宁县芦蒲镇人民政府,阜宁县芦蒲镇罗码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9民终8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阜宁县供电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办事处光明路1号。负责人:马汝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珍,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刚,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安,男,195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欣立,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秀章,男,195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原审被告:阜宁县芦蒲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阜宁县芦蒲镇马集街。法定代表人:咸将,该镇镇长。原审被告:阜宁县芦蒲镇罗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阜宁县芦蒲镇罗码村。法定代表人:王炳学,该村委会主任。以上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阜宁县渠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阜宁县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安、吴秀章、原审被告阜宁县芦蒲镇人民政府、阜宁县芦蒲镇罗码村村民委员会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3民初3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阜宁县供电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吴秀章作为雇主故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上诉人已对其进行阻止,已尽到了充分注意义务;被上诉人周安违反雇主指令工作且没有工匠资质,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自愿就周安在本起触电事故中的全部损失进行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阜宁县供电公司一次性赔偿周安因本起触电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合计193576元,该款限于2017年8月15日前汇至周安指定的其子周彩华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9)。二、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阜宁县供电公司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后,周安不得再就本起事故向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阜宁县供电公司主张任何赔偿。三、吴秀章已赔偿周安10000元,周安放弃向吴秀章主张其他赔偿。四、阜宁县芦蒲镇人民政府、阜宁县芦蒲镇罗码村村民委员会在本起触电事故中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五、一审案件受理费1135元,由周安负担560元,由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阜宁县供电公司负担5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35元,减半收取567.5元,由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阜宁县供电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祥审 判 员 吕伟平代理审判员 朱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