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执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傅海珠、陈天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海珠,陈天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2976号申请执行人傅海珠,男,1967年7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被执行人陈天水,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82民初15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5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傅海珠与被执行人陈天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天水在(2017)浙0382执297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天水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丰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