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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民终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万子正、卢满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子正,卢满红,XX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民终10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子正,男,198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阳阳,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满红,女,197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平,江西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XX浪,男,196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上诉人万子正与被上诉人卢满红、原审被告XX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青民一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万子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玉秋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张美燕、黄燕萍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万子正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阳阳;被上诉人卢满红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建平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XX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通过银行转款470000元给被告XX浪,被告XX浪于2014年10月1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原告人民币300000元,应原告要求,被告万子正在落款处签名。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诉称被告XX浪向其借款并提供相应证据,被告XX浪未作任何抗辩,原告与被告XX浪之间的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万子正在2014年10月13日出具的借条上落款处签名的行为应视为对被告XX浪向原告所负债务的承担,且该行为已经原告认可,故被告万子正应与被告XX浪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就本案诉争的借贷关系与被告约定过利息及违约金,故视为未约定利息,原告所主张的利息中自立案之日起的逾期利息可按年利率6%予以支持;对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XX浪、万子正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卢满红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其利息并自2015年12月1日起以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直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卢满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0元、保全费22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92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XX浪、万子正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卢满红。上诉人万子正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未送达即公告,程序违法;借条出具后,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向借款人支付了30万元的借款;上诉人万子正不是本案借款人,不应承担本案还款责任。故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卢满红答辩称:1、一审法院通知程序合法。一审法院曾经多次寻找上诉人和原审被告,XX浪与万子正一直不来,他们同居在一室,XX浪通知了,万子正就应该知道。2、在一审中被上诉人不仅提供了借条也提供了向XX浪转账的银行凭证。3、借条上万子正签了字,不能说XX浪与万子正与这些钱没有关联。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二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案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认定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万子正与被上诉人卢满红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上诉人万子正上诉称:“其不是本案借款人,不应承担本案还款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本案《借条》上万子正在借款人处签名,并写下身份证号码,应视为该《借条》为XX浪、万子正共同出具;故一审认定XX浪、万子正共同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万子正认为“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向借款人支付了30万元的借款”,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有转账凭证为据,故对此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万子正辩称一审送达程序不合法,而本案中XX浪与万子正为父子,2016年1月6日,XX浪代万子正签收了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故万子正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万子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340元,由上诉人万子正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玉秋代理审判员  张美燕代理审判员  黄燕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万丽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