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祝海金与王扣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海金,王扣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382号原告:祝海金,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王扣真,女,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祝海金与被告王扣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祝海金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海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祝海金负担。审判员 牛艳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