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3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云龙与刘泽业、范瑞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龙,刘泽业,范瑞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3537号原告王云龙,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王博,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泽业,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范瑞华,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王云龙与被告刘泽业、范瑞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6月原告委托二被告为原告介绍工作,并通过中间人辛若东向被告刘泽业交付8万元。二被告未能完成原告所托之事。故具状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8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被告刘泽业、范瑞华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直接通知被告应诉,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应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云龙对被告刘泽业、范瑞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全部退还原告王云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贵妍二〇一七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