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笔创展览策划有限公司、江西德冠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笔创展览策划有限公司,江西德冠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执5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笔创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村东横四路1号之二B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50627143R。法定代表人:刘洪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永生,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江西德冠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福城街道范家村综合楼A栋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MA35H0FC3Q。法定代表人:范陆云。申请执行人广州笔创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德冠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10669号裁决由樟树市人民法院执行。樟树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刚审判员 漆小飞审判员 张小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易 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