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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4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汉翀与上海寰鑫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寰鑫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汉翀,上海寰鑫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寰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4718号原告:张汉翀,男,1973年5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被告:上海寰鑫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被告:上海寰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蔡某某。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张汉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汉翀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樊 杰审 判 员  黄静雅人民陪审员  叶育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