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邹亮修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亮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4执141号被执行人:邹亮修,男,199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关于被执行人邹亮修犯抢劫罪判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开法刑初字第0011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由于被执行人未依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启明代理审判员 印卫平代理审判员 刘 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平兴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