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振余与周志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余,周志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637号原告王振余,男,1973年7月4日生,住东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系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国,系辽源市龙山区南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志发,男,1969年7月16日生,住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余与被告周志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结案全部退回。审判员 陈亚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馨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