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行审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白山市国土资源局与白山市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处罚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白山市国土资源局,白山市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602行审44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龙涛,局长。委托代理人金连山,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浑江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艳波,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浑江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白山市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赵靖。委托代理人姜亚铭,男,41岁,汉族,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工,住浑江区江北街。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6年3月29日对白山市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白山国土行罚字(2016)第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白山国土行罚字(2016)第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我局于2016年3月4日通过遥感监测,发现白山市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非法占用浑江区向阳村集体土地。我局立案后,经调查询问当事人。查明,白山市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浑江区向阳村集体土地7380.64平方米,用于修建棚户区道路。2016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白山市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送达了白山国土行罚告字(2016)6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16年3月29日作出白山国土行罚字(2016)第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罚款:旱田地7376.10平方米×3元/平方米﹦22128.30元;其他用地4.54平方米×2元/平方米﹦9.08元,合计:22137.38元。被执行人辩称,对申请执行人2016年3月29日作出白山国土行罚字(2016)第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异议。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白山国土行罚字(2016)第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该处罚决定生效后经催告,被执行人既未交纳罚款,又未履行拆除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义务。本院认为,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机关,有权针对被执行人白山市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白山国土行罚字(2016)第67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清楚、证据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白山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白山国土行罚字(2016)第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白山国土行罚字(2016)第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部分即旱田地7376.10平方米×3元/平方米﹦22128.30元;其他用地4.54平方米×2元/平方米﹦9.08元,合计:22137.38元,由浑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白山国土行罚字(2016)第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白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贵群审判员 花 明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鑫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