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彬与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彬,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737号原告:王彬,女,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德州德城区。被告: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振华西街。王彬与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彬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6720元(已减半收取)由王彬负担。审判员 阚东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雪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