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公执字第12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郭飞翔与合利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南头合利昌五金塑料加工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飞翔,合利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南头合利昌五金塑料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执字第122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郭飞翔,男,汉族,1973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合利昌实业有限公司(香港),住所地中国香港。法定代表人麦穗丰。被执行人深圳南头合利昌五金塑料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第二工业区同富裕工业园3、4号,组织机构代码X18869660。法定代表人谭灵芝。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被执行人腾空并归还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楼村社区第二工业区同富裕工业园3-4号厂房及员工宿舍楼第一层右边一半及第五层、第六层、第七层共三层半,支付受理费人民币1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深圳市谊和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弘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涉案厂房及宿舍,且深圳市谊和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本院驳回了深圳市谊和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深圳市谊和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郭飞翔向本院缴纳20万元保证金并申请继续执行。本院现已腾空上述涉案厂房及宿舍并移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应该准许。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条件成就时,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 征人民陪审员 吴汉明人民陪审员 李 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剑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