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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泸州泸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文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冻结银行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泸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文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4执623号申请执行人泸州泸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运中,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文甫,男,生于1970年10月8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4民初37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泸州泸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文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劳务费55000元及利息。另外,被执行人王文甫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文甫在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山支行账户内有存款。因被执行人王文甫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泸州泸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对被执行人王文甫的上述财产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文甫在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山支行账户内的存款55725元(含本案执行费);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永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文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