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执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志海犯危险驾驶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1122号被执行人:张志海,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志海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志海财产所在地在佳木斯市,本院已委托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代为执行,现已收到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立案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024执11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家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