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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执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志海犯危险驾驶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1122号被执行人:张志海,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志海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志海财产所在地在佳木斯市,本院已委托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代为执行,现已收到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立案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024执11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家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