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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4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吴某诉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某某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4972号原告:吴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陕西观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某某,陕西观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被告:某某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某某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91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炜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