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4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吴某诉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某某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4972号原告:吴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陕西观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某某,陕西观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被告:某某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某某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91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炜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