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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正才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正才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951号罪犯黄正才,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0日作出(2003)渝二中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正才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4日作出(2003)渝高法刑复字第63号刑事裁定,核准前述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6月15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5日作出(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61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2009)渝高法刑执字第9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28年6月19日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65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851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44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4年7月1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黄正才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正才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总评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正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正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秀 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  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