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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执23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天忠等与刘玉华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天忠,倪景祥,刘国,刘玉,倪景明,靳和,李桂珍,肖玉芹,张秀军,孙国玉,刘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23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天忠,男,1952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申请执行人倪景祥,男,1970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国,男,1966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玉,男,1953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倪景明,男,1965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靳和,男,1968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桂珍,女,1951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肖玉芹,女,1962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秀军,男,1969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国玉,男,1962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刘玉华,女,1968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民终2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国玉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金牛卡账号为xxx、被执行人刘玉华所有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xxx,现因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孙国玉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金牛卡账号为xxx,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刘玉华所有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xxx,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孔令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