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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与秦皇岛东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秦皇岛东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初13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大丰路西端。主要负责人:何应实,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丹,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东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宁路63号。法定代表人:赵德全,董事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与被告秦皇岛东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秦皇岛东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5140元,减半收取计6757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郭武强代理审判员  苗法礼人民陪审员  刘家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