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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0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卢颖与曾俊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颖,曾俊,卢颖,曾俊,卢颖,曾俊,卢颖,曾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0003号原告:卢颖,女,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曾俊,女,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颖诉被告曾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颖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颖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后收取840元,由原告卢颖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