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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徐祝与詹强生、易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祝,易敏,詹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徐祝,女,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易敏,女,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詹强生,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依据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7民初90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祝与被执行人詹强生、易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两被执行人达成拍卖被执行人詹强生位于筠连县的林权偿还借款的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宗揆审 判 员  周晓兵代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