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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庄河市神洲工艺玻璃销售部与庄河市阿拉丁量贩歌厅、刘敦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光明山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1528号原告:大连光明山建筑工程公司。大连润亿众达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庄河市神洲工艺玻璃销售部。经营场所:庄河市。经营者:邓家政,男,194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被告:庄河市阿拉丁量贩歌厅。经营场所:庄河市。经营者:张琼,女,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告:刘敦杰,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系庄河市阿拉丁量贩歌厅实际经营人,住址同张琼。原告庄河市神洲工艺玻璃销售部与被告庄河市阿拉丁量贩歌厅、刘敦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秀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晓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