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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庆山与被告李兆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山,李兆芳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1560号原告:刘庆山。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玉,临沭店头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兆芳。原告刘庆山与被告李兆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刘庆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庆山负担。审判员  王飞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英启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