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庆山与被告李兆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山,李兆芳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1560号原告:刘庆山。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玉,临沭店头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兆芳。原告刘庆山与被告李兆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刘庆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庆山负担。审判员 王飞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英启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