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民初282号原告贺某1与被告贺某2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1,贺某2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922民初282号原告:贺某1,男,汉族,农民,住桃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放中,桃江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贺某2,男,195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修山镇修山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志中,桃江县桃花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贺某1与被告贺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4万元及相应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贺某2承建了桃江县三官桥村村委办公楼及敬老院,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水泥。原告供货完成后,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2月26日进行了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既未按约定交付全部水泥,同时被告也支付了应给付的全部货款。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贺某2所欠原告贺某1货款40000元,由被告贺某2当庭支付原告贺某125000元,余款15000元,原告贺某1不得再向被告贺某2主张民事权利。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贺某1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鲁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