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曹占奇、杨保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占奇,杨保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10民终127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曹占奇,男,汉族,1975年9月19日出生,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李秀锋,女,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系上诉人妻子。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保峰,男,汉族,1980年1月28日出生,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郑强,男,许昌市魏都区关街道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曹占奇因与被上诉人杨保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3民初3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曹占奇的委托代理人李秀锋、被上诉人杨保峰的委托代理人郑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曹占奇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一审判决漏列真正的买受人刘彦斌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不具有代理资格,一审程序不当;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杨保峰辩称,1、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称被上诉人是与武汉的买受人刘彦斌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一观点。2、上诉人是与被上诉人所打的欠条作为证据,向许昌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欠条上载明上诉人从被上诉人处拉走价值20000元的腐竹,并承诺由上诉人要回该笔货款,若要不回由上诉人承担,因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该笔欠款合理合法。3、上诉人称该欠条是胁迫下所签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实。纯属凭空捏造。4、关于代理权的问题:被上诉人户籍所在地是许昌县,但实际居住地及公司所在地均在魏都区,另,一审中上诉人并没有代理权问题提出异议,因视为认可。因此郑强作为该案的代理人没有任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综上所诉,上诉人上诉该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纯属为了逃避、转嫁还款义务。请求贵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杨保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物欠款20000元整,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月9日,被告曹占奇向原告杨保峰出具货物拉走凭证一张,内容具体记载为“我拉杨保峰货价值贰万元(20000)负责要回,到2015年6月底,若要不回我承担,我自己给他曹占奇2015.元月9号杨国锋”。因被告曹占奇至今未支付相应货款,原告诉至该院。一审法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按照我国民间货物交易习惯和常理,在未及时清结的买卖关系中,欠条是由债务人给债权人出具的,由债权人事后向其主张权利的有效凭证。债权人有权依据欠条要求债务人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本案中,被告曹占奇自原告杨保峰处拉走价值20000元的腐竹,至今未支付相应的货款,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被告依法应负相应的给付义务。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0000元腐竹款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被告所辩称的其只是负责运输原告的腐竹,真正购买原告腐竹的是武汉的客户,且原告的腐竹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已被退回,以及其是在被胁迫、威胁的情况下出具的手续,因未提交相关的证据(如所涉及的武汉客户的具体情况、其被胁迫的相关报警材料等方面的相关证据)予以充分证明,故该院不予采纳。依法判决如下:被告曹占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杨保峰支付货款20000元。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提供营业执照一份,证明杨保峰的企业所在地在魏都区。上诉人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营业执照是2016年6月24日注册登记的与拉货时间不吻合。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二审经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问题,因买卖双方所涉的标的物(腐竹)已交付给上诉人曹占奇,并从上诉人所出具的欠条内容看,上诉人自愿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双方之间已形成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审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无不当。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仅是承运方,原审程序不当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300元由上诉人曹占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天兰审判员 蒋家康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艳娜执行催告通知书履行义务人: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2、消费行为受限,买房置业,旅游度假,坐飞机,高铁,住宾馆,上夜总会、出境等,给与严格查控及限制。3、经商立项不便,在国有土地,林地使用,占有,企业认证,年检,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享受优惠性政策等方面,予以限制。4、就业就学受阻,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5、限制评先受奖,不得评为道德模范,已获得道德模范的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8、拘传拘留罚款,对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一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罚金。邮编:461000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