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费淑芬与刘振华、凌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淑芬,刘振华,凌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687号原告费淑芬,女,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刘振华,男,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凌龙,男,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原告费淑芬与被告刘振华、凌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费淑芬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淑芬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文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