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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费淑芬与刘振华、凌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淑芬,刘振华,凌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687号原告费淑芬,女,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刘振华,男,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凌龙,男,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原告费淑芬与被告刘振华、凌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费淑芬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淑芬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文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