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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4执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进出口银行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进出口银行,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4执保39号申请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30号。法定代表人胡晓炼,行长。被申请人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13号。法定代表人王国栋,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四中民(商)保字第28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千万元的财产。现因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 卫审 判 员  郭 奕审 判 员  李建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 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