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3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兆进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孙建强,李俊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23民初81号原告:王兆进,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218601351X。负责人:禹智昌,职务总经理。被告: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五凤街道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产业基地二期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89687Y。法定代表人:周世平,职务董事长。被告:孙建强,男,成年人,住勐腊县老县委住宿区。被告:李俊杰,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原告王兆进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孙建强、李俊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王兆进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兆进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兆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兆进负担。审判长 张 敏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朱正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舒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