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太仓优捷特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州美尔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优捷特机械有限公司,苏州美尔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690号原告:太仓优捷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维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13887159G。法定代表人: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范,该公司股东。被告:苏州美尔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银燕路8号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562917478U。法定代表人:常忠。原告太仓优捷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美尔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太仓优捷特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优捷特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苏雨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