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与赵春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赵春生,张国旗,张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3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号。负责人高广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春生,男,1973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张国旗,男,1971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张国庆,男,1968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春生、张国旗、张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春生已经自动履行本金10000.00元,且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云 丰执行员 张志宝人民陪审员钟文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铭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