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财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奕与孙秀娟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奕,孙秀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财保117号申请人:王奕,男,1968年5月3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孙秀娟,女,1670年1月24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申请人王奕因与被申请人孙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秀娟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王奕向本院提供了保函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奕在前郭县查干花账户存款人民币14,8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满需要续冻的,申请人须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亚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