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自贡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余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1204号原告:自贡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大山村1组。法定代表人:刘岸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女,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余某某,男,汉族,1974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25.00元,由原告自贡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