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兆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兆杰,王杨玲,王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173号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王兆杰,男,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人:王杨玲,女,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人:王传忠,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兆杰、王杨玲、王传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兆杰、王杨玲、王传忠名下银行存款147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杨玲在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琉璃寺支行的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宏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