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何伟红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红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7刑初29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伟红,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2017年1月2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周良、何兴,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公诉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伟红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伟红及其辩护人何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0月9日下午,被告人何伟红驾驶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由本市青羊大道方向沿武阳大道往武侯大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武阳大道一段与吉福路交叉路口绿灯信号直行通过路口时,撞倒正在过马路的被害人任某某,致任某某受伤。被告人何伟红随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被害人任某某被救护车送往医院。同年11月7日,被害人任某某医治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何伟红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图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伟红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伟红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何伟红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何伟红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送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何伟红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伟红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伟红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向被害人赔偿和补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相符,予以采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何伟红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为了维护正常的公共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伟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高晓强二0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家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