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3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弓福选与王新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福选,王新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3065号原告:弓福选,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九灵,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星,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新丽,女,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弓福选诉被告王新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弓福选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弓福选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弓福选负担。审判员 张煜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