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和宫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宫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97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挺婷,系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某某,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宫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9日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5元,减半收取293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宝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李丽丽????????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