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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初俊、张文祥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初俊,张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928号申请执行人:陈初俊,女,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蚌埠市光荣航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张文祥,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陈初俊与张文祥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9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娟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来自: